【普及金融知识】抵制非法集资
一、非法集资的定义
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二、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
(一)通过发行有价证券、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。例如,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、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。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、委托投资、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。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二)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。例如,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、售后回购、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三)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。
(四)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加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五)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六)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七)利用果园、庄园、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假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养老公寓投资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。
(八)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九)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十)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十一)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(十二)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。
(十三)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,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、原始股等信息,诱骗群众投资。
(十四)以“养老”的旗号,以高额回报、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,引诱老年群众“加盟投资”。
(十五)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。
(十六)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。
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二、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
(一)通过发行有价证券、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。例如,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、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。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、委托投资、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。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二)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。例如,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、售后回购、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三)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。
(四)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加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五)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六)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七)利用果园、庄园、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例如,假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养老公寓投资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。
(八)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九)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十)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(十一)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(十二)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。
(十三)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,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、原始股等信息,诱骗群众投资。
(十四)以“养老”的旗号,以高额回报、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,引诱老年群众“加盟投资”。
(十五)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。
(十六)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。